学生人事档案的查阅与利用
一、从事学生教育与管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学院(部)负责人、辅导员、导师等相关人员,因工作需要可在档案管理人员在场的情况下查阅学生人事档案,并按规定予以登记。
校外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学生人事档案,应当由2人以上持单位介绍信,出具有关身份证明,说明查询内容及目的,并按规定予以登记。
各学院(部)只能查阅本学院(部)的学生人事档案,查阅其他单位学生人事档案,应经有关单位分管负责人和档案馆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查阅,并按规定予以登记。
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在查阅者归还档案时,认真核对、清点档案材料。
二、查阅学生人事档案时,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不得涂改、勾画、标记、抽出、撤换、销毁档案材料。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摘记、拍摄、复制档案内容。
三、学生本人不得查阅个人档案。确有特殊原因(如入伍、毕业联系工作、办理出国手续等)需要复制有关本人个别档案材料,应当由学生本人提交书面申请,说明需要何种证明材料和使用意图,经学院(部)分管负责人批准签字盖章后,由档案管理人员按规定办理,复印的材料加盖档案章,原件一律不准借出。
由他人代办的,还需出具书面委托和代办人身份证明,方可按规定办理和登记。
四、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其直系亲属的学生人事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