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师范大学档案保密制度

2018-06-21人员机构


(2002年12月修订) 

1、档案人员要严守国家秘密,不准传播档案中具有密级的内容,不准私自复印档案材料。

2、查阅密级档案,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不准摘抄和复印,不得泄密。确需摘抄和复印的,须经馆长同意。摘抄和复印的档案材料均按密级文件使用、保管、销毁。

3、档案人员在接收、保管、提供利用档案时,按有关规定认真核对、登记、签字、注销,做到手续齐备,登记清楚。

4、利用完毕的档案要及时入库。

5、经鉴定需销毁的档案材料,严格按规定审核、销毁。

6、非档案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库房。

7、注意关好门、窗,保证档案实体的安全。

   8、不用存储有涉密材料的计算机上网。

   9、人事档案的保管和查阅,要严格按人事档案管理有关制度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