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我校教工人事档案管理,根据中组部《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作如下规定:
一、查(借)阅档案人员必须是中共正式党员干部,各院(系)的党总支正、副书记、组织干事和直属党支部书记、秘书。因工作需要可直接到人事档案室查阅本单位职工档案,其他人员不予查阅。确因工作需要查阅非本单位人员的档案,须经校组织人事部门领导同意签字后方能查阅。
二、组织部、人事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了解情况,可直接到人事档案室查阅档案。
三、凡因工作调配、干部考察任免、入党、调资、评定职称、出国政审、组织处理、确定参加工作时间、办理退休等事宜可到人事档案室查阅档案。
四、查阅档案必须遵守规定,填写查阅人事档案登记簿后方能查阅。外单位人员到我校查阅有关人员的人事档案,须持《查(借)阅人事档案审批表》和本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开出的介绍信和有关证件,经我校组织人事部门领导同意签字后才能查阅。
五、教工子女亲属升学、招工、参军、入党等政治审查不得查阅教工人事档案;编史、修志、撰写人物传记等一般不得查阅教工人事档案,因特殊情况确定需要的,可查阅履历和自传材料。
六、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其在我校工作直系亲属的档案。
七、查阅人员,查阅档案时必须爱护档案,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材料。
八、因报考硕士、博士学位和工作需要需从档案中摘录和复制档案有关内容时,须由本人所在单位党总支指定组织干事来办理,经档案管理部门领导或档案管理人员同意后,方可摘抄和复制,所摘的材料用完后自行销毁,不得外传,未经允许,不准复制,造成后果,追究责任。
九、档案材料一般不外借,确因组织需要了解情况借出使用的,要填写借出档案材料登记簿,经过主管档案领导同意批准方可借出,但借出时间不超过一天。借档人员必须妥善保管好档案,不得转借、复制、抽撤档案材料或将档案交给本人及无关人员翻看,丢失档案的一切后果由借档者负责。
十、查借阅档案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档案内容,违反者应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属于假公济私者,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处理。
十一、严禁在档案室吸烟,以免损坏档案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