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师范大学档案工作考核办法 师政办〔2018〕10号

2018-06-21人员机构

 

广西师范大学档案工作考核办法

      为加强我校档案工作,推动各学院(部)各单位档案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现代化,保证档案归档质量,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更好地为学校和社会服务,根据《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和《广西师范大学档案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范围
      本考核办法适用于全校各学院(部)各单位。
      二、考核内容
      本办法所指的档案工作是档案馆业务范围内的全部工作,包括综合档案工作、人事档案工作、学生档案工作和年鉴条目编撰工作等。考核内容将根据各学院(部)各单位档案工作职责,重点对档案工作的重视程度、制度建设和综合档案、学生人事档案、教职工人事档案等各类档案的立卷归档工作和档案质量,以及各单位年鉴条目撰写任务完成情况、本单位文件材料保管等方面的情况进行量化考核。
       三、考核办法
档案工作考核实行百分制计分,根据考核得分,设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其中:90~100分为优秀, 80~89分为良好,60~79分为合格, 60 分以下为不合格。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直接确定为不合格:
     (一) 单位没有领导分管档案工作,或未配备档案工作人员的;
     (二) 拒绝向档案馆移交属于学校档案材料的;
     (三) 发生档案损毁、丢失、泄密等事故或其他违反档案法律法规行为的;
     (四) 不撰写、不提供本单位年鉴条目文稿的;
     (五) 档案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的。
     四、考核程序
     (一) 自查。各学院(部)各单位依据档案工作职责对本单位档案工作情况逐项进行检查打分,并形成自查报告,填写年度考核表(样式见附件)一式两份,由单位分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于每年12 月20 日前报送档案馆。
     (二) 考核。由学校档案工作领导小组牵头,组成评审小组,依据标准对学院(部)各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考核。每年元月第一、二周,评审小组负责进行材料审查、实地检查、综合评分、拟定考核意见、初步确定各单位的考核等次。
     (三) 反馈。向各单位反馈考核意见。单位对考核结果或有关问题如有异议,可向档案馆提出,档案馆应认真核查,及时答复。
     (四) 审批。学校档案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负责考核部门拟定的考核意见和各单位反馈意见,审定各单位的考核等次。
     五、奖惩
学校将于次年元月份(即寒假前)公布档案工作考核结果,对于考核获优秀等次的单位,学校将给予通报表彰,对于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将责令其限期改正。考核结果将作为档案工作评优的参考依据。
    六、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七、本办法由档案馆负责解释

    附表:1. 广西师范大学档案工作考核评分表
              2.广西师范大学档案工作考核自查报告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