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档案查(借)阅规定

2018-03-19人员机构


为充分发挥学生档案作用,规范学生档案的利用管理,确保学生档案的安全完整,特制定本制度。

 

     一、校内各部门因工作需要查阅学生档案,利用者须持单位盖章、领导签字的查档函以及本人工作证,经档案馆审核同意后方可查阅。校内各学院(系)辅导员因工作需持本人工作证可查阅所分管的学生档案。

 

     二、校外单位,因政审、公证、办案等需要查阅学生档案,利用者须持单位介绍信、工作证或身份证,经档案馆审核同意后方可查阅。查阅人根据需要仅可摘抄档案内容。摘抄内容,经档案工作人员检查无误后方可盖章。

 

     三、学生不能查阅本人的学生档案材料,办理公证等需相关证明由辅导员前来查阅处理。学生个人持本人学生证或身份证可利用本人非鉴定性材料,如成绩单等。

 

     四、学生档案原则上只能在阅档室查阅。因特殊情况必须外借时,需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档案馆领导签字批准,严格履行相关手续,限期归还,不得擅自转借他人。归还时由档案工作人员清点、检查无误后予以注销。

 

     五、查(借)阅学生档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查阅规定,严禁涂改、画圈、抽取、污损、折叠、撤换、撕毁档案材料。查阅人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按照档案法律法规及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本馆不支持相机、手机等设备拍摄档案内容。因工作需要确需复制档案内容的,须填写《档案复制申请函》,经档案馆审核同意后,由档案馆工作人员进行复制。

 

     七、查阅结束后,查阅人填写《学生档案利用登记表》,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进行检查,检查无误后案卷及时入库。

 

     上述未尽事宜,由档案馆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