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档案材料查(借)阅规定‍​

2018-03-19人员机构

 

     为了规范我校教职工人事档案管理,更好为组织人事工作和教职工服务,根据中组部《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作如下规定:

     一、查(借)阅人员

     1、查(借)阅人事档案人员必须是中共正式党员。

     2、查(借)阅人员包括各学院党组织正副书记、组织人事干事、各单位党支部书记、秘书。因工作需要可查(借)阅本单位职工人事档案,其他人员一律不予查(借)阅。

     3、确因工作需要,查阅其他单位人员的档案,须经校组织人事部门或档案管理部门有关领导审批后方可前来查阅。

     4、组织部、人事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了解情况,可直接到人事档案室查(借)阅档案。

     二、查(借)阅手续

     1、校内查档人员须凭“查(借)阅人事档案审批表”和本人有效证件查借阅人事档案,并填写“查(借)阅人事档案登记表”。

     2、校外单位人员因工作需要,到我校查阅教职工人事档案,必须持《查(借)阅人事档案审批表》和本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开具的介绍信和有效证件,经我校组织人事部门领导和档案馆领导同意签字后才能够查阅。

     三、查(借)阅范围

     1、凡因工作调配、干部考察任免、入党、调资、评定职称、房改、出国政审、确定工龄、出生年月、办理退休、亲属关系证明等事宜可到人事档案室查阅档案。

     2、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其在我校工作直系亲属的档案。

     3、教职工子女及其亲属入学、参军、入党等政治审查或编史、修志、撰写人物传记等需了解情况的,一般不得查阅教职工人事档案,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的,可查阅本人履历和自传材料。

     4、教职工因工作需要或报考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须从档案中摘录和复印档案有关内容时,由本人所在单位组织人事干事前来办理(不接待本人办理),经档案馆领导或档案管理人员同意后,方可摘抄和复印,所摘抄的内容用完后自行销毁,不得外传,未经允许,不准摘抄档案内容或复印,复印的材料由单位负责办理。

     四、注意事项

     1、查(借)阅人员查阅档案时,必须爱护档案,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材料。

     2、档案材料一般不外借,确因组织需要了解情况借出使用的,经档案管理人员同意后方可借出。借出的档案要妥善保管好,不得转借、复制、抽撤档案材料或将档案交给本人及无关人员翻看,丢失档案的一切后果由借出档案人负责。借出档案必须按时归还。

     3、不允许利用有权查阅人事档案之机,帮他人查阅或复印档案材料交其本人。

     4、查(借)阅档案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各项保密制度,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档案内容,违反者应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属于假公济私者,按违反《档案法》处理。